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弘扬党的优良传统,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坚持深入基层
第三条 加强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决策、部署工作的必要环节,坚持深入基层一线和师生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切实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校领导每学年到基层单位调研2次以上,对于调研了解到的、不属分管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与其他班子成员沟通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推脱责任或敷衍塞责。各职能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现场办公,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需要其他部门协同解决的,要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协调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向师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绝不允许用“不是我分管”“我不清楚”“我管不了”等言辞向师生敷衍推脱。
第四条 注重实际效果。调研或现场办公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扎实有效开展,不得影响基层正常教学和工作,不得增加基层负担。基层调研要有主题、有内容,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每次调研或现场办公要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由专人形成记录。调研期间,除学校主要领导外,一般不召开调研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的座谈会、汇报会等。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服务管理等方面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可向校党委、行政写成调研报告,经研究后向全校推广。
第五条 做好统筹协调。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到同一个单位调研。学校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人员不超过5人,其他校领导调研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校级领导到同一单位调研,一般要间隔6个月以上;处级领导干部到同一单位调研,一般要间隔3个月以上。专项工作调研不受限制,由相关部门提前通知。校领导要定期深入对口帮扶点,慰问驻村工作队,落实帮扶举措,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六条 改进调研方法。调研中要注重基层师生的意见建议,采取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一线教职员工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必要时采取调研座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回避制”,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利用微信、微博、校园贴吧等新媒体平台了解师生最热议、最关心的问题,及时处理师生反映的诉求。要多与干部谈心,了解基层干部需求,多指导、支持基层工作。特别是要主动了解传媒行业发展、高等教育教学条件保障等相关知识,多向行业专家和基层教师求教,不摆“官架子”,不“装懂”,坚决摒弃官僚主义、经验主义,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落实联系基层制度。校领导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要主动了解联系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对联系单位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原则上每月到联系点调研指导一次,每半年至少与所联系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交谈一次。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时要随时到联系点开展工作。班子成员每人建立一套联系点工作档案,将每次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作为下一步工作参考。
第八条 建立校领导定期接访工作制度。校领导结合各自分管工作,采取定期接访、重点约访和带问题下访等多种方式接待来访师生。收到师生反映的、不在自身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与班子其他成员联系协调解决。校领导在基层调研时,对基层反映的信访问题要直接研究、现场解决;现场无法解决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领导、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简化接待工作。下基层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迎送,会议室不摆放花草、水果、香烟,不泡高级茶叶,只提供热水或一般饮用矿泉水。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改变原有工作计划,特别是不得改变教学安排,不得使用在校学生为领导提供倒水、解说、引路等服务。现场调研时,被调研单位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除涉及全局性工作外,被调研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调研时,一般不安排合影留念,确因工作需要拍照的,被调研单位可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不得摆拍工作照。
第十条 严格外出调研纪律。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调研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履行请销假相关手续。因未请假而造成工作事故或工作延误,严肃追究其责任。在外调研需要住宿、用餐的,严格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调研期间,一律不参加任何有关单位或个人宴请,一律不饮酒,一律不接受有关单位纪念品或土特产,一律不去当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三章 大力改进会风、文风
第十一条 切实减少各类会议。学校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职责,统筹校领导负责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减少一般性部署工作的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对于时间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一律实行并会套开。工作任务确定后,主要靠分管领导安排部署督促、各单位具体执行,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具体工作安排部署会。每月15日所在周为学校“无会周”。提倡校领导到基层一线召开现场办公会。各单位要在不涉密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利用新媒体召开会议的形式,避免教职工“跑会”。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召开专门的安排部署会或协调会,如未完成工作任务,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凡临时召开的、不属于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全校性会议,须经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统一下发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严格领导个人活动。校领导一般不出席校外各类剪彩、奠基、纪念会、博览会、论坛、校庆、表彰会、仪式等活动,如确需出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并向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批。校领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个人名义题词或发贺信、贺电,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纪念品、礼品、现金、代金券和购物卡。内部会议简化领导职务称谓,不作人员介绍,不用“尊敬的”“重要讲话”等表述。
第十三条 简化会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除特殊情况外,双休日、节假日、晚上不召开会议,做到会议不超时、不拖会。不讲套话空话,讲真话短话,讲管用的话,提倡脱稿讲话。领导讲话控制在40分钟以内,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汇报一般控制在15分钟,发言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原则上不印发领导讲话材料。除年初工作计划确定的党代会、教代会、务虚会、年度工作部署会等大型会议外,日常协调会、讨论会、单项工作部署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
第十四条 坚持从简办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凡学校内部会议,一律在校内召开。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会场不摆放花草,除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大型活动外,不制作背景板,用投影或电子屏即可。不安排在校学生倒水、迎宾、引导等服务。不派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学校召开的大型会议,笔记本、笔等按需发放,会间不安排水果、饮品等茶歇。不安排用餐。凡学校承办的外部会议,要积极与主办单位沟通,视情况确定在校内或校外召开,如在校外召开,一律不安排在风景名胜区。承办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用餐为自助餐。不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发放纪念品和礼品;严禁印制各种与会议有关的台历、挂历、纪念册、画册。学校接受委托承办的各类培训班,要视为学校内部会议对待,使用划拨经费要节约,不准因有专项经费就铺张浪费,培训班各项费用不准超出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精减红头文件,提高文件质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学校规章制度已作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格执行公文管理办法,能不发文尽量不发文,能发短文不发长文。会议已发文件或可通过电话、校园网通知的各类通知、通告、工作安排等,不再制发文件。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确需发文贯彻落实的,要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照抄照转、层层转发。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简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提高简报的质量。学校简报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报送,一般报道重大工作,重点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学校近期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突出成绩,做到内容精炼、文字简洁。学校内部工作简报要重点反映典型经验、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或动态的编发。专项工作简报,一般只报送分管领导。已在校园网、校园微信微博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资料,不再通过专项工作简报报送。
第十七条 规范行文程序。学校一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起草,或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办公室审核。文稿要符合发文格式和行文规定,严禁越级行文、越位行文。文稿起草完毕后,需填写发文纸,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文秘的副主任核稿签字后,根据发文范围和权限呈送校领导审阅签发。凡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事务、向上级请示工作等,一般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也可直接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涉及学校日常的一般业务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学校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内部行文,一般不对校外行文。原则上每个单位必须有一种最高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如部务会、处务会、党总支会、院(系)务会、院(系)党政联席会等重大决策会议的纪要。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会议内容编写的会议纪要,应抄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文件审批。由校领导审批的文件,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签批,不得扣押或将文件带离学校。加快公文流转办理速度,急件须即接即批即办,需校领导阅看的一般性文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阅看完毕,经签字后及时交回学校办公室。各单位及个人填写的请示报告卡,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示,一般不得直接呈报校主要领导。学校各类请示报告卡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需要校领导审批的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签批,事项紧急的,须按急件处理。
第四章 规范出国(境)活动
第十九条 合理安排出国(境)。加强出国(境)的计划和预算管理。各类因公出国(境)活动,一律纳入学校年度出访计划管理。各单位每年10月份申报下年度出访计划,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各单位的年度出访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出访计划,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其中使用学校事业经费(不含科研经费)的出访计划,需要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严格出国(境)管理。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出国(境)任务,要有详细的日程安排和具体内容,出访一次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经停),处理完公务后要及时回国。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一般情况下,出访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学校领导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执行国家或省重大任务、重大合作项目前期论证、高层会谈等出国(境)任务,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俭的原则进行组团,必须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团组的人员组成按照出访任务需要而定,人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出国(境)进行业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他出国(境)访问的天数,应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控制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特殊情况坚持“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严守出访纪律。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不举行任何迎送仪式,不安排机场迎送。团组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出国(境)相关纪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不得私自改变出访路线,严禁脱团私自行动。团组与我国驻外机构、驻外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核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核销,不得核销与任务无关的开支。出访团组在外期间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自行安排或选择省外办认定的出国(境)中介机构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团组出具与公务无关的消费支出财务票据,不得接收中介机构馈赠的财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因公出访活动中牟利。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任务责任制。团组归国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同时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出访情况,完成出访报告并制定落实出访成果的具体措施,由团长签字后于入境一周内,将出访报告一起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国家、团组人员、时间、主要公务和主要成果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在校内公布团组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有校领导参访的团组,其出访报告经主管校长审签后报省外办。随团出访相关负责人在回国后继续负责出访任务的落实和持续推动工作,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检查出访任务落实的成效,并以此作为后续出访申请审批的依据。 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应在回国入境后7天内交发证机关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在入境后7天内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五章 改进新闻报道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实际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图片。学校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可配发1张特写图片;其他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文字稿不超过600字,不配发参会领导的个人图片。
第二十四条 规范学校会议活动新闻报道。学校党代会、党建会、务虚会、年度工作会议、教代会等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对学校改革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要按照会议宣传工作方案进行及时、准确、充分报道。对校领导参加的其他会议活动,确实需要报道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通知宣传部适时报道。
第二十五条 规范调研、外事、交流等活动报道。校领导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的内容,多反映解决基层一线师生员工关注、关心的问题内容,要坚持“三贴近”原则,着力提高新闻的针对性实效性、亲和力和感染力,提倡短、实、新,反对假、长、空。说真话、写实情,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杜绝脱离实际、内容空洞的报道。学校领导出国(境)访问、校际交流一般发一条综合新闻,不配发特写图片。校领导出席校内文艺演出活动、学校承办的文艺活动、迎新晚会、联合创作汇报展演、毕业大戏等活动,一律不单独报道。
第二十六条 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学校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校内各媒体落实有关规定。积极运用新媒体拓展新闻渠道,规范发稿程序和新闻来源,提高新闻报道质量,提升学校宣传能力建设水平。
第六章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车辆管理。学校公务用车由后勤处统一管理、调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作为个人固定用车。校领导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提前安排使用,由后勤处交通运输中心派车。学校重大或重要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用车及其它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后勤处长提出协调使用意见,由交通运输中心负责执行。其它公务活动用车,由使用人填写《山西传媒学院用车申请表》,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由交通运输中心负责人派车。连续用车一天以上或用车超出晋中市区太原市区范围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学校所有公务用车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停放在晋中市文华校区文华楼南侧停车区和太原市东华校区家属院篮球场,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贴封存条后,由专人保管车钥匙。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须由申请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形式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派车人做好电话记录,记录内容由用车人签字确认。节假日用车由后勤处处长派车,双休日用车由交通运输中心负责人派车。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年内不得重新装潢。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由学校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使用管理。领导干部要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承办各类省级以上会议、业务培训、外事活动等公务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车辆由后勤处统一购卡加油,驾驶人员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长途用车,向后勤处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现金。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校级领导调离学校或离退休的,学校不再为其统一安排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超标准报销交通费。厅级干部乘坐火车软席(软座或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处级及以下干部乘坐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选择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时,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有个人自理。因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七章 规范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需求,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腾退。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材料不得选用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
第三十条 落实用房规定。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具有正教授职称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其办公用房与学校教授工作室合并使用,不得占用两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离学校的,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到人大或政协任职,已新安排办公用房的,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办公用房,没有新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退休后,学校将在其退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校内轮岗交流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及时腾退原部门办公用房,由其所在新部门安排标准办公用房。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标准面积且办公条件确实困难的,优先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一条 规范用房管理。学校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管理范围。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学校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各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迁移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相互转换用途的,须报学校办公室核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严格按照规定整改超标准办公用房。
第八章 严格公务接待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报批制度。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归口对等、严格标准、统一核算、高效透明,务实节俭、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公务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由部门提出接待方案,填报《山西传媒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归口对等接待牵头部门,并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合并安排。未审批的一律不予安排。无公函、无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一)校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相关单位(部门)配合。
接待对象范围:来校视察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来校联系重要公务的其他领导;学校邀请来校工作、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或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根据校领导指示,应以学校名义接待的来访人员。
(二)部门接待由归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相关部门配合。需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接待对象范围: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上级部门(同职级)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各部门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部门负责人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各部门邀请或前来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其接待范围和接待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食宿标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上级部门领导及其随行人员来校一律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协议接待场所,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上高档饭菜,中午一律不上白酒。其他来校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的客人一律安排学校食堂或协议接待场所就餐。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公务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可按标准安排桌餐。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日常接待来校客人的住宿等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到校外参观考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牵头接待部门填报请示报告卡,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陪同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人。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章 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第三十五条 从严规范在企业兼职(任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供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校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校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学校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学校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学校。
第三十六条 从严规范在社会团体兼职。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已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且只可兼任1个职务。凡经批准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和退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任职届满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从严规范兼职取酬。在职领导干部和退休后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准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期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
第十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八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活动。校友返校相关活动要从严控制和管理,用餐在学校食堂安排自助餐,杰出校友返校可相对提高自助餐标准。领导干部严禁用公款组织个人的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或借因公出差搞变相旅游。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使用管理办法》,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承担,并说明原因。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坚持每年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教职工通报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专项经费支出,由执行部门写出论证报告,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执行。预算外开支、较大开支和重要开支集体研究后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要加大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学年结束前一周要将本学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将宴席化整为零,采取分批次、分地点、故意错开数天或数周,变相大操大办。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必须提前10天向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宴请人数(桌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丧葬事宜办理结束后10日内,须将实际参加的人数、桌数等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报备。不得通知管理服务对象、校外关联单位(企业)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宴请人数(含亲属)不得超过150人。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领导干部办理婚庆、丧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事宜,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规范干部福利待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领导干部增加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严格执行学校工会等部门关于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学校师生创作作品,不得随意添加领导干部个人姓名,作为科研创作奖励依据。严格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严禁违规以科研创作名义为领导干部个人发放科研创作奖励。
第十一章 加强干部自律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一般性社会活动。未经统一安排或批准,原则上不参加各类营利性活动和各种名目的应酬性活动。确需参加的,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严格文稿发表。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学校党委、行政发表的讲话和文稿,须经校党委行政审定;个人发表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文章,须报校党委批准。领导校内讲话稿原则上不在校园官方网站全文发表。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和文集提供经费赞助;不得向学校师生摊派购买个人专著和文集。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
第四十四条 规范网络言行。学校领导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要向校党委报告。
第四十五条 树立山西传媒学院干部良好形象。学校领导干部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妨碍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处级以上干部不得搞私人聚会,不得参与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企业或个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要努力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四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或由省高校工委、教育厅通知的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休假、学习离开本省,须提前3天向省高校工委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原则上,党委书记、校长不能同时外出(参加省委、省政府或由省高校工委、教育厅通知的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学校党委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临时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并报备说明情况。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主要领导外出请假向省高校工委报备工作。其他校级领导外出或请假,须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各部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需请假1天内的,向分管及联系校领导口头请假;请假1—3天的,须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单》并确定请假期间主持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同时持有关通知、邀请函或其他凭据,经分管及联系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同时报组织部备案,备案后方予准假。
第四十七条 严守廉洁纪律。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廉洁自律。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职务消费等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礼品、礼金,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如有发现严肃处理。在外事活动和出国(境)期间收到外方赠送的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要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域内人员。认真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不得欺瞒组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自身职权和影响力为家属亲友在职权范围内,特别是在招生考试、招投标行为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自身工作,特别是招生考试和人事安排。
第十二章 推动贯彻落实
第四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要求和本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考核监督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确保抓出成效。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校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范围。
第五十条 严格执纪问责。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校纪委要把监督执行本实施细则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党纪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大对违反规定典型问题查处力度,提高点名通报、公开曝光频率。对领导干部自身和分管领域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