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晋办发[2015]3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和《山西传媒学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山传党发〔2018〕31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党委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3.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研究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事项。
4.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5.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6.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8.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9.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1.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2.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保密、扶贫、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内单项支出3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预算内单项支出5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外财政资金单项50万元以上的各类开支项目;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及项目变更;受赠资金及物品的管理和使用,10万元以上受赠资金的支出。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直接服务师生的土地及其他办学设施的征收、租售等资产管理;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办企业。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系、部)、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直属附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调入、调出及调配。
(五)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 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八)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 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1.议题提出前,议题申报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对接,理顺工作程序,达成统一意见;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完整。
2.议题原则上在会前2个工作日提交。拟上会议题申请单位原则上须提前将《山西传媒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可从学校办公室网页自行下载)及汇报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送交党委办公室。议题申报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凡涉及资金的议题,申报单位必须于会前与计划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并由计划财务处在《山西传媒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协办部门意见”栏中提出明确意见。不按要求提交《山西传媒学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3.党委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题清单,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最终确定。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 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明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严格按照《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工作规则》(山传党发[2019]54号)执行。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 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 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 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会间要集中精力开会,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静音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报请分管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原《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山传党发[2019]98号)同时废止。